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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社團法人南投縣社團法人南投縣雷公山經絡調理協會

114年08月31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14年09月08日經南投縣政府府社團字第1140206257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南投縣社團法人南投縣雷公山經絡調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本會以民俗智慧為基礎,推廣經絡調理知識,幫助大眾抒緩壓力、改善身體健康,並透過教育和傳承,讓更多人瞭解經絡調理的重要性,並透過瑜伽、太極拳、生物能氣功、食補養生的課程,強壯身心靈健康為宗旨。
  •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知識分享:內容包括經絡調理技巧、食補養生等相關知識。
    • 強壯身心靈健康:透過練習瑜伽、太極拳、生物能氣功、食補養生的課程。
    • 實務操作:與會者互動學習,強化實務操作經驗。
    • 健康講座:聘請專業人士分享經絡調理經驗與技巧。
    • 關懷服務:帶領學員參加社區公益活動,為民眾提供身心關懷服務。

第二章 會  員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 正式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願意推廣經絡調理知識,幫助大眾抒緩壓力、改善身體健康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又分為以下三種。
      • 普通會員:
        • 正式參加本會知識分享課程者。
        • 須要持續性經絡調理者。
        • 願意奉獻時間參與本會對外活動者。
      • 中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 對本會知識分享課程已學習到一定程度,並通過本會內部考核,可以研習進階課程者。
        • 願意成為本會分享課程助教者
      • 高級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 願意將畢生所學悉心分享與後進者。
        • 願意奉獻時間參與本會管理者。
    • 贊助會員:非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願意推廣經絡調理知識,幫助大眾抒緩壓力、改善身體健康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又分為以下三種。
      • 普通會員:
        • 正式參加本會知識分享課程者。
        • 須要持續性經絡調理者。
        • 願意奉獻時間參與本會對外活動者。
      • 中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 對本會知識分享課程已學習到一定程度,並通過本會內部考核,可以研習進階課程者。
        • 願意成為本會分享課程助教者
      • 高級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 願意將畢生所學悉心分享與後進者。
        • 願意奉獻時間參與本會活動者。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費。會員經出會、退費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務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1/3。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執行事項。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本會得由理事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線上拍照點名)。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伍佰元,贊助會員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每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伍佰元,贊助會員伍佰元。
    • 事務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 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本章程經本會114年08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南投縣政府114年09月08日府社團字第1140206257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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